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百八十八
神宗
元豐元年(戊午,一○七八)
1 二月丙午朔,提舉市易司俞充言:「永興軍路當兩川、秦鳳、熙河、涇原、環慶衝要,乞皆置市易務,與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司所置市易相為表裏,以牽客旅往來。仍許借內藏錢四十萬緡為本,候收秦州等市易錢撥還。」詔財用司同相度以聞。後財用司言:「竊慮他官典領,以各司錢物分彼此,即往來物貨或相害,乞與本司經制同講求,別具興置次第以聞。」從之。
2 廣南西路轉運司言:「昨交人擾邊,大兵討伐,調發軍費,事務實繁。本司倉猝之中,不用常制,差擇得力官吏、舉人等分督丁夫糧草,應副軍前。今以勞績分三等,乞賜酬奬。」詔中書:「如累奏未嘗施行,可差次輕重,量與推恩。」御集乃轉運使張頡奏。
3 丁未,江南西路提舉司言:「興國軍永興縣有熙寧六年至九年拖欠役錢萬二千餘緡。本縣民戶地薄稅重,累經災傷,又役錢稍重,乞特賜蠲免。」從之。
4 轉運司言:「準樞密院劄子,建昌軍近因廖恩驚劫,乘此人情思保聚之際,可以修城,令計工料以聞。今相度物料、人工,若坊郭民戶出辦不足,即更令南豐兩縣[一]三等以上戶等第出備,又不足,即給省錢。」從之,仍須歲豐分三料修築。
5 詔蔡延慶展磨勘二年。時延慶被責,落龍圖閣直學士,為天章閣待制,法當磨勘,特展之也。
6 己酉,命輔臣祈雨。
7 詔比部員外郎畢仲熊減磨勘二年;右贊善大夫李熙等各減一年,仍與先次差遣;前桂州觀察支使[二]黃裪等各循兩資;進士張祖禮入額差攝。仲熊等以應副安南軍須,裪等以隨軍有勞也。
8 淮南東路提舉司言:「收糴并折到斛斗,除準備外,所管約八百餘萬碩。慮將來陳積,難以轉移,況本路甚闕見錢,聞京東水災,乞豫令收聚本錢,移於淮東近便州縣;或自清河運致,以糧穀撥還,卻於折糴本錢上聽量出息,其步乘亦令管認。」又京東東路體量安撫黃廉言:「西路及徐州、淮陽軍良田百餘萬頃,被水退遲,麥種不入,秋田又失指擬。乞於淮南路沿流豐熟州縣借常平錢十萬緡和糴,或於去年折納糧內借十萬碩,依元折價計數為所借錢,水運赴京東,以備賑糶,聽司農寺移用。」詔京東、淮南東路提舉官於界首會議以聞。
9 詔曾孝寬候卒哭令起復。中書時政記閏正月二十六日可考。
10庚戌,昭化節度使、同平章事、襲濮國公宗誼卒。贈太師、中書令、廣陵郡王,諡莊孝,遺表推恩十二人,支賜三人。
11權發遣三司使、天章閣待制李承之權三司使。
12詳定禮文所言:「有事於南郊、薦饗景靈宮、朝饗太廟,大率皆踵唐禮,至於壇壝、神位、大駕、輿輦、仗衛、儀物,亦兼用歷代之制。若概以先王之禮,固已不同,必兼用歷代之制,則其間情文訛舛甚衆。蓋有規摹苟略,而因循已久,重於更制者,有事出一時之儀,而不足以為法者。謹先具一二奏陳,恭俟訓敕,以為體式。」詔詳定合更事以聞。
13錄皇城使、權發遣廣南西路鈐轄、順州駐劄介定姪天祐為三班借職。定從郭逵南征,所至常先登破賊,及留新造順州,撫養士卒,完葺城壁,圖畫山川、道路、戰陣之法,咸有可稱。染瘴而卒,無子,故有是命。
14樞密院言:「諸路已團結諸將官、押隊使臣專一教閱外,聞不係團結將兵處,兵官全失訓練,知州亦不提舉點校,致武藝生疏。欲令逐路經略安撫、總管、鈐轄司指揮當職官等,常切教習。若朝廷差官點閱,武藝稍疏,當職官重行朝典。」從之。
15權發遣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、集賢校理蔡承禧言:「竊惟陛下所以哀憐元元,發於惻怛之仁心,講義倉之法,使臣等奉行之。今率以二碩而輸一斗,至為輕矣。臣之領邑二十二,其九已行,歲斛幾萬,請自今歲夏稅之始,不煩中覆而舉行之。」乃詔畿縣皆立義倉,事隸常平司。實錄刪承禧奏頗略,今從本志。熙寧十年九月癸酉,初立義倉。
16詔提舉修閉曹村決口所察視兵夫飲食,如有疾病,令醫官悉心治療,具全失分釐以聞,當議賞訓。
17辛亥,提舉成都府路茶場司請自今應支撥與諸司錢並支見錢、金帛,勿以茶折,所貴不致諸司增損茶價,有害茶法。從之。
18明州言:「得日本國太宰府牒稱:附使人孫忠遣僧仲回等進絁二百匹、水銀五千兩。本州勘會孫忠非所遣使臣,乃泛海商客,而貢奉之禮不循諸國例。乞以此牒報,仍乞以所回賜錢物付仲回。」從之。
19壬子,權荊湖南路轉運副使朱初平等言準朝旨招納三州、一鎮楊光僭等出漢,管勾招納使臣等逾年在邊,深入不測,委實有勞效。詔各遷補職名及賜帛有差。
20詔給鹽鈔三十萬緡,付羣牧買馬。
21文思使、知府州折克柔領中州刺史。以河東路經略使韓絳言,克柔承襲已及六年,乞依折繼祖例,優與遷官故也。又言,乞令弓箭手買四尺四寸以上馬,仍勒貼納虧官價。從之,免貼納價錢。
22詔敍宗室前右監門率府率叔諄、不欺並為右內率府副率。不欺以在式假入殿唐突,叔諄毆殺白直卒被罪[三]。至是,特敍之也。
23又詔剋擇官祖安道奪一官。時上為曾公亮舉哭,安道擇二十一日吉,既而自陳與國音相衝,請改用二十二日,特責之。
24癸丑,都提舉市易司請貨滯於本司者,聽臨時依時價轉易,如虧元直,即於每年比較樁留準備失陷錢豁除。從之。
25詔:「自今親祠太廟,焚冊於南神門外。其祀郊丘,匏爵獻而不酬。內壝之外,衆星位周環每二步別植筍樁一綳、青繩三重,以為限域。」先是,提點南郊事務向宗儒言:「車駕詣太廟行禮畢,焚冊於齋殿門外,禁衛於此坐甲,地步狹隘。乞於南神門外少東焚冊。」又言:「郊壇內壝之外,衆星設位,舊無限域。乞依內壝,限以筍樁、綳繩。」又言:「冕服器用多參以今禮,惟匏爵獨循古制,恐未為稱。又酹酒於盤,嫌於祼獻,恐非大神不祼之義。乞下禮官詳議。」至是,禮院奏,以為焚冊於南神門外,壇壝綳繩以限星域,及匏爵獻而不酹,當如宗儒議。至欲飾匏爵,即非古,案先儒義說[四],但曰「破匏為爵」,而不云有飾,且取其自然,以象天地之性。故有是詔。
26御藥院言:「藥材有市販所無,乞下諸路轉運司具出產州軍。如闕,本院以所須名色科置上供。」從之。
27軍器監言:「皮角庫所管牛虎豹鹿等皮角累萬,乞委官編簡堪造軍器并膠料外,其病色皮角,分等估賣。」從之。
28上批:「故西京左藏庫副使、河東第六將陳濟美子從善,昨為在京教習馬軍所指使,近以父喪奔訃。宜以濟美久在河外,累有戰功,與麟府路指使,仍賜絹二百。」
29甲寅,邕州觀察使宗暉為淮康軍節度使,封濮國公。兩紀並書此。
30都大提舉淤田司言,京東、西淤官私瘠地五千八百餘頃,乞依例差使臣等管勾。從之。
31詔新知單州、都官郎中梁端與宮觀差遣;新權知泰州、屯田郎中段縫別與合入差遣。以知諫院蔡確言,段縫並無才能,乞追還所授新命故也。元祐二年二月辛卯,詔朝散大夫段縫落致仕,與管勾宮觀。縫在熙寧中知興國軍,嘗論免役不便。元豐初,宰相吳充專進熙寧異議之人,乃除縫知泰州。諫官蔡確上言:「計縫資秩當通判,而中書擢知州。縫初無才能,止以嘗詆毀新政,故膺奬任,滋長背公慢令之風,是天子黜陟之柄,臣下可得而回也。」詔與縫合入差遣,乃得通判閬州。縫避遠,求分司,遂以本官致仕。至是,左司監王覿薦之,故有是詔。新史辨曰:「蔡確挾姦希進,專媚王安石,以議新法為背公慢令。」今刪去「宰相吳充」以下十二字。
32乙卯,鄜延路經略使呂惠卿言,近以軍馬分定九將,已具條約奏,乞早賜指揮。詔:「惠卿審度事機,以團定將兵當取裁事,逐急從宜施行,務在詳審。」後上批:「九將條約內,擬定將、副,恐須更選。」詔送樞密承旨司同呂大忠、薛昌朝看詳以聞。
33壬戌,燕國公主薨。上長女,皇后所生也。
34戊辰,分命輔臣祈雨於郊廟、社稷,仍令京東、京西、河北、河東、陝西、淮南等路愆雨州軍長吏,禱名山靈祠。
35權發遣河北轉運判官、太子中允汪輔之[五]提點河北東路刑獄。以知定州薛向言:「輔之先奏本州軍糧粗惡,後因定奪,朝廷遂移輔之東路。今河北併為一路,乞引避。」故又改輔之也。
36上批手詔:「前安南戰棹都監楊從先等,頃以孤軍,冒犯不測,深入賊境,大小數十戰,雖無甚斬獲,然官軍亦不致傷敗。今師還繫獄,殆將逾年,原其勞於王事,實可矜愍,況昨已經郊赦,宜並釋之。其一行有功將士等,仍第賞以聞。」尋令從先赴闕。舊紀全載此詔。
37己巳,詔:「義勇、保甲上番所省諸軍請給,惟糧米聽留本色外,餘並封樁。仍以諸路義勇、保甲隸提點刑獄司,開封府界隸提點司。」
38知瀘州任伋奏,納溪寨蠻斧望箇恕等乞請受。上批,可量與廩給,以羈縻之。伋,眉山人也。明年正月九日,與程之才互訟。
39詔外任文武官乞試換者,並俟已替就試。
40詔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司,應置場賣茶州軍知州、通判,並兼提舉;經略使所在,即專委通判兼之。
41詔知廉州、供備庫副使李時亮降一官,監押、右侍禁衛立之降兩官,司戶參軍孔元孫衝替。坐不救火焚器甲二十四萬,會赦特責也。
42庚午,河東都轉運使陳安石言:「年穀屢登,當廣行計置。乞於河北權住糴,見錢京鈔內支三十萬緡市糧草,以備朝廷緩急移用。如積久,令轉運司依常平兌換。」詔給鈔十五萬緡,餘從之。
43詔:「應諸軍陣亡賻絹:陣勝將校三十匹,兵二十匹;不勝,各減半。民兵準此。著為令。」
44又詔:「諸城、寨、堡、鎮常平錢穀已給十日,具數申司農寺,歲終上都數。」
45三司奏:「在京倉庫支納浩澣,自御廚至店宅務,其監官乞奏舉。」從之。
46辛未,詔:「權桂州司理參軍徐伯偕、攝廉州石康縣尉徐伯準並追毀出身以來告敕,除名勒停,永不收敘;百姓徐建安等並杖脊,送荊湖北路編管。」以不知覺徐伯祥赦前通書交趾特斷也。伯祥初以布衣募衆擊交賊,授右侍禁,為沿海巡檢。王師抵富良江,乾德遣人以伯祥熙寧六年書至,其書自稱「巨宋遊士臣伯祥」,教以擾邊,且以朝廷為負其功,故積怨,欲捨墳墓、棄親戚而歸彼。於是詔捕伯祥,伯祥遂自縊死,而伯偕者其同母兄,伯準者其同堂弟,建安其子也。伯祥授官在熙寧九年三月二十二日。
47壬申,詔知雄州歸信容城兩縣、西頭供奉官李澤,尉、右班殿直朱彥圖在任無引惹,及巡防不失事體,澤除閤門祗候,彥圖遷一官,並再任。
1 三月乙亥朔,命太子中允、權發遣河北東路提點刑獄汪輔之,文思使,屯田司都監謝禹珪同管勾修築塘隄。
2 詔奉使高麗使、副所過州郡,迎勞並視使遼例。
3 知順州陶弼乞監洪州玉隆觀,若限員,即乞致仕。詔令趙卨體量,如實衰病,即選差彊力官替弼回桂州。
4 詔禮部貢舉。
5 戊寅,京西南路轉運司言:「祕書監高賦言:唐州民請地生稅,實公私之利。乞并鄧州南陽縣[六]民有田無稅及稅少地多,立限一年自陳,據頃畝立稅給帖,聽為永業,限滿不言,聽人告請。」從之。
6 詔:「都水監調撥汴口水勢,接淮、汴行運。其曹村大河決口,水雖已還故道,然未通順,宜用濬川杷疏濬,三日一具疏濬次第以聞。」
7 賜塞決河役兵特支錢有差,凡一萬八千四百七人。人數據御集。
8 淮南東路提舉司請額外民戶增出役錢從下蠲減,從之。
9 己卯,廣南西路轉運司乞下荊湖南路[七]轉運司兌支全、永二州糧,為桂州軍儲。詔經略司同轉運司相度,減戍兵,於全、永就食。以上批「漸邇盛夏,北兵不耐暑,可移桂州戍兵過嶺,就食永、全,不惟寬轉餉之力,又得滯粟以時變易,不致積久陳腐」故也。
10詔賜高麗安燾等於今日進發出門[八],賜御筵於永寧院。
11賜度僧牒五十,付京東西路轉運司市修橋木。
12庚辰,權陝西路轉運使、度支郎中皮公弼直昭文館,為都轉使。
13太子中允王子韶知禮院,仍於資善堂置局,修定說文。五年六月九日,書成。
14賜度僧牒五百,付三司兌撥上供錢五萬緡,償廣南西路經略司。
15辛巳,疏決繫囚,雜犯死罪以下第降一等,杖以下釋之。令諸路監司覺察逃案,結絕刑獄,毋令淹蔓。
16命太常博士、祕閣校理陳睦假起居舍人、直昭文館,為高麗國信副使,代林希,希謫監杭州樓店務。以上批「聞希雖迫懼朝命,不敢終辭,然形貌憂鬱不少舒。且高麗望中國使人久矣,苟一見希顏狀如此,甚非所以使彼識達朝廷眷顧,遣使通好之意。今雖已啟行,理終未便,宜遣人代之」故也。九月二十一日,使還[九]。
17御邇英閣,沈季長進講周禮八法。上曰:「或言邦治,或言官法,何謂也?」季長以義對。
18壬午,同知諫院黃履言:「近遣官禱雨,今又降釋罪囚。聞三司罪人七十餘,火而免者四;開封百餘,火而免者五。由二者推之,則淹延未決者蓋多矣。乞令隨其罪之輕重,立限結絕,庶乎被澤者衆,而感天不旋日也。」詔遣檢正中書吏房公事王陟臣、檢正刑房公事范鐺同三司、開封府官吏了絕見禁獄,疑者申中書、樞密院。
19環慶路經略司奏,夏賊遣嵬心刺事,及張言點集大兵入寇,匿於熟戶吹寧家。詔經略司根問非虛,皆斬訖奏。
20是日,侍讀呂公著讀後漢書畢,上留公著極論治體,至三皇無為之道,釋、老虛寂之理,公著問上曰:「此道高遠,堯、舜能知之乎?」上曰:「堯、舜豈不知?」公著曰:「堯、舜雖知之,然常以知人、安民為難,此所以為堯、舜也。」上又論前世帝王,曰:「漢高祖、武帝有雄才大略,高祖稱『吾不如蕭何,吾不如韓信』,至張良,獨曰『吾不如子房』,蓋以子房道高,尊之,故不名。」公著曰:「誠如聖諭。」上又曰:「武帝雖以汲黯為戇,然不冠則不見,後雖得罪,猶以二千石祿終其身。」公著曰:「武帝之於汲黯,僅能不殺耳。」上又論唐太宗,公著曰:「太宗所以能成王業者,以其能屈己從諫耳。」上臨御日久,羣臣畏上威嚴,莫敢進規。至是,聞公著言,竦然敬納之。此據范祖禹帝學及呂公著家傳。
21癸未,詔選日遣官禱雨于風伯、雨師。
22權發遣福建路轉運使、屯田郎中蹇周輔直史館。
23廣南西路經略司乞以兩江峒丁團成指揮,權補人員部轄,及置馬社;乞降度僧牒五百,市戰馬千匹,分給峒丁,候教成可戰,以次令自買馬教習。詔峒丁止令習溪峒所長武藝,勿教馬戰,餘從之。先是,權知邕州劉初等被旨鈔點左、右江峒丁,團結成保隊,乞每五百人為一指揮,別差正副使二人、都頭五人統轄教閱。又言:「峒丁昨覩王師討伐交人,因馬取勝,願習馬戰。乞選兩江武勇峒丁,結成馬社,人自買蠻馬,每匹官給錢三萬。如死,即買填,馬主備三分之一,餘令社內均出。如習閱武藝出倫,優與遷補。仍令提舉教閱司,遇呈試注籍,如藝疏三次注籍,即以其馬別給藝精之人。」故有此旨。
24詔文臣在京監察御史裏行、在外諸路提點刑獄、府界提點以上,武臣在京閤門副使、在外路分鈐轄以上,各舉勘應武舉一人。本志但稱元豐初。
25丁亥,上批:「皇太后叔、光祿寺丞高遵惠[一○]可除軍器監丞。」
26詔編修諸司式所重詳定宗室、外臣葬式以聞。
27詔:「前知吉州、駕部郎中張鑑上殿所言無取,及用字乖謬,其本路監司提舉司元保明治狀,顯有不當,特免劾放罪。」
28詔使高麗涉海新舟並賜號:其一曰「凌虛致遠安濟神舟」,其次曰「靈飛順濟神舟」。
29御邇英閣,講官黃履進講周禮八柄,上曰:「坐而論道,謂之三公,而八柄非太宰所得與,何也?」履曰:「八柄以馭羣臣。馭者,主道也,故非太宰所與。」上曰:「善。」
30戊子,右諫議大夫蘇寀為給事中。寀知廣州回,故事當遷官也。
31庚寅,詔:「時雨稍愆,遣官禱元冥五星。」
32上批:「御史臺鞫相州法吏事,多逮繫品官,宜趣結絕,釋其無罪者;其雖有罪,非受贓及徒以上者,勿繫留。」
33熙河路經略司言,西人鎖珠旺蕃部兀勝于地牢,五日放回。詔兀勝依重傷例給賜,仍令保安軍牒宥州誡約之。
34辛卯,遣官謝雨。
35御邇英閣,講官沈季長進講周禮九賦,上曰:「或言關市之賦,或言關市之征,何也?」季長以義對。
36壬辰,詔賀同天節遼使見日賜燕,下節別為一行設座。先是,賀正旦使牒館伴所,言:「舊例,燕座,上、中節自為一行,下節負壁,今乃三節並為一行。」館伴以聞,故也。
37癸巳,詔河北轉運司,塞決河所借水利司稈草,令澶州償其值,仍令本司秋熟買足。
38權發遣荊湖北路轉運判官馬瑊言,山猺作過,已依捕張奉例立賞,募歸明人等捕殺,及乞朝旨下邵州捕盜官照應。從之,仍具猺賊見存徒黨以聞。
39羣牧判官王欽臣請買紬、緜、綺及虎豹等皮博馬,從之。
40御邇英閣,講官黃履進講周禮九式,上曰:「賓客之式次於祭祀,而八政七曰『賓』者,何也?」履以義對。
41乙未,御崇政殿閱諸軍轉員,凡三百。
42丙申,詔開封府界諸縣及諸路轉運提舉司,權停催理第四等以下戶欠負,候夏熟輸納。
43判司農寺蔡確[一一]言:「本寺典領新法,事務繁重,非諸寺、監之比。官屬雖以才選,而並皆不別理資任。欲乞丞、主簿並二年理一任,別除差遣者,須候成任。遇有員缺,除朝廷特差外,丞選於主簿,比轉運判官;都丞選於諸局丞,比提點刑獄。其資淺者,差權與權發遣。」從之,仍詔候理正運判以上資序,三年為一任。
44詔應諸軍軍員等與管軍臣僚同姓名者,並令改名。
45丁酉,詔諸提舉市易官二年一比較取裁。
46詳定諸司敕式所言:「今修定學士院[一二]龍圖天章寶文閣等處敕式,如得旨施行後,續降朝旨,乞從本所詳定編入;及見修內諸司令式,事干有司奉行者,並分入逐司。」從之。
47荊湖北路都鈐轄司言:「辰、沅猺賊寇略近邊,兩月未獲,已於沅州調軍防拓捕殺,乞下湖南照應。」上批付馬瑊:「如賊黨衆多,須籍正兵及近上兵官,即關牒鈐轄司差撥,並暫差荊湖北路都監彭孫前來。其已抽到土丁,恐春深妨農,選不得力先遣歸,其不遣者以錢米優給之。」
48鄜延路經略使呂惠卿言:「昨準朝旨:『令延州西路同都巡檢策應環慶路,慶州東路巡檢策應鄜延路。遇賊大舉聚入一路,更以主兵之官引兵策應,若本路自有兵事,令經略臨機相度,以別將應援。』臣竊謂敵興師動數十萬,分犯兩路,則所在皆賊,我安知其何出也?苟知我有策應之法,而欲攻鄜延,必見兵形於環慶,環慶告急,則鄜延起兵以應之;欲攻環慶,必見兵形於鄜延,鄜延告急,則環慶起兵以應之。少則不足以應敵,多則本路必見空虛無備之處。如此,非特我兵趨疾疲曳,有墮賊掩伏之虞,彼又將分兵擣虛以襲我矣。此非所謂善戰致人者也。臣愚以為諸路有兵事,其鄰路但當團集以為聲援,或且依條相度牽制,不必更立互相策應之法,免致臨事拘文,以犯兵家之忌。」詔鄜延路依奏,餘路別聽指揮。實錄載此,密院時政記尤詳,今但從實錄。或又言昔年劉平因救鄰道戰沒,自今宜罷鄰道援兵。環慶副總管林廣以謂:「諸道同力,乃國家制賊之長計。苟賊併兵寇一道,而鄰道不救,雖古名將亦無能為。劉平之敗,非援兵罪。」於是互相策應之法得不廢。此據林廣傳,附呂惠卿建議後。
49守將作監主簿王得君與堂除差遣。得君,廣淵子也。上批「廣淵昔嘗遭遇英宗」,故特有是命。此據御集,二年末可并入[一三]。
50戊戌,賜故衛王高遵甫先借宅一區。遵甫,皇太后之父也。及別差官提舉下流隄埽。」
52西京左藏庫副使、前安南道行營戰棹都監楊從先[一四]言:「昨在交阯東涇港口,久不聞大兵消息聲勢,遂差效用樊實、黃宗慶等往占城、交阯兩界刺事,及諭占城毋援交阯,恐交阯賊遁逃,令以兵把截。今據實等狀稱:『占城遣蕃兵七千扼交賊要路,得其國主蕃書回牒,見在潭州制院。』乞取索看詳優奬之,所貴以風勸外夷。實、宗慶並與三司軍將。」詔湖南轉運判官、都官員外郎趙楊繳進蕃書牒本,其樊實、黃宗慶仍發遣赴闕。
53庚子,以故入內東頭供奉官、寄供備庫副使裴昱子孝先為三班借職。以昱勾當內東門十年[一五],有勞故也。
54辛丑,荊湖北路轉運判官馬瑊言,邵州覘知作過猺人有意歸投,若不乘勢招安,竊恐結集浸盛。中書擬令馬瑊以:「猺賊頭首依累降指揮施行,其餘徒黨並聽來降,釋其罪,仍立賞募人捕殺,及許徒中殺併或收捕赴官。內丁先鋒支絹百匹、牛四頭,願就班行與借職;其餘頭首減半給之,願就班行並與下班殿侍。榜於要路。」上批:「宜令馬瑊更勘會,如今指揮未到以前,其不許首身人已悔罪投降,即更不施行,仍勿漏泄,實封繳申。」四月庚戌可考。
55詔河東、永興軍等路各增提舉官一員。以判司農寺蔡確言「近制,提舉常平官不令他司兼領,誠為至便,然有所部闊遠如此四路者,恐獨員乏事」故也。
56賜度僧牒二百,付河北轉運司,以市年計修河物料。
57京東西路提點刑獄司言,第七副將、供備庫副使張永昌賦性輕率,好勝自專,以將官楊珪出自軍班,常凌忽之,凡有公事,不務協和。詔永昌降一官,與淮南遠處監當。
校勘記
[一] 南豐兩縣 據元豐九域志卷六與宋史卷八八地理志,建昌軍所屬有南城、南豐二縣,此處「南豐」上疑脫「南城」二字。
[二] 觀察支使 原作「觀察度支使」,據閣本及宋史卷一六七職官志刪。
[三] 叔諄毆殺白直卒被罪 「卒」原作「率」,據閣本改。
[四] 案先儒義說 「案」原作「柔」,據閣本改。
[五] 汪輔之 「汪」原作「王」,據本卷三月乙亥條及本書卷二八一熙寧十年四月壬寅條、卷二八九元豐元年五月己亥條改。
[六] 鄧州南陽縣 「鄧」原作「登」。據元豐九域志卷二、宋史卷八五地理志,南陽縣屬京西南路鄧州,「登」誤,故改。
[七] 荊湖南路 「南」原作「西」,據閣本改。
[八] 詔賜高麗安燾等於今日進發出門 本句難解。據宋史卷三二八安燾傳「元豐初,高麗新通使,假燾左諫議大夫往報之」,疑「賜」下脫「使」字。
[九] 九月二十一日使還 「使還」二字原倒。據本書卷二九二元豐元年九月壬辰條,「安燾、陳睦言,已離高麗國涉海,今月乙亥至明州定海縣」,「還使」二字顯為倒文,故乙。
[一○]高遵惠 「遵」原作「尊」,據閣本改。
[一一]判司農寺蔡確 「判」下原衍「官」字,據下文辛丑條及宋史卷四七一蔡確傳刪。
[一二]今修定學士院 「今」原作「令」,據閣本改。
[一三]二年末 「末」原作「未」,據閣本改。
[一四]楊從先 「先」原作「光」,據閣本及宋會要蕃夷四之三七改。
[一五]以昱勾當內東門十年 「勾」字原脫,據閣本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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